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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4学年第二学期第17周教职工政治学习材料

2023-2024学年第二学期第17周教职工政治学习材料: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

作者:中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

来源:《求是》2024/03

2023年10月27日,二十届中央政治局就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行第九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立意高远、视野宏阔、思想深邃、内涵丰富,是“两个结合”在民族领域的最新成果,是一篇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真理光辉的重要文献,极大丰富和发展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指导性,为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要深入学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一、 深刻认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决策部署的战略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谋划和部署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决策部署,并将其确立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这一重大理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巩固和拓展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指明了党的民族工作的前进方向,对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具有重大意义。

这是党中央着眼“两个大局”对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接见少数民族干部群众代表,多次深入民族地区调研,在两次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两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两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两次中央西藏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华民族共同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理念,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推动党的民族工作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党的二十大以后,全国各族人民迈上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党的民族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正在从单项突破迈向系统推进。必须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摆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统筹谋划,按照增进共同性的方向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这是党中央深刻洞察当前民族领域风险挑战作出的动员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56个民族共同实现脱贫奔小康的千年夙愿,少数民族的面貌、民族地区的面貌、民族关系的面貌、中华民族的面貌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巨变,各族人民自信心自豪感空前激发,中华民族凝聚力向心力之强前所未有。同时也要看到,影响各民族团结的因素仍然存在。比如民族地区发展虽已迈上新台阶,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各民族人口大流动大融居趋势不断增强,但影响交往交流交融的因素仍然存在;还有一些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程度较低,对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误解;等等。必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凝聚起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磅礴力量。

这是党中央准确把握严峻复杂国际形势作出的战略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两个大局”,在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领域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有的国家将我国视为主要竞争对手,大打贸易战、科技战、舆论战等,联合各种反华势力持续在民族、宗教、人权、涉疆涉藏等问题上频频发难,千方百计挑拨离间我民族团结,颠倒是非抹黑我国民族工作。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境外有种子、境内有土壤、网上有市场。境内外分裂势力不遗余力推动“民族问题国际化”,影响我国边疆民族地区安全稳定。严峻复杂的国际形势,要求我们必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而有效应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民族领域可能发生的风险挑战。

二、 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将民族工作、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中国式现代化等全局工作贯通阐述、一体部署,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新时代民族工作历史方位、当代中国民族问题时代特征、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规律的系统把握和深刻洞察。要提高政治站位,完整准确全面理解和把握。

深刻理解“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的重大要求。党的十九大正式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并写入党章,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2022年党的二十大强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和在新疆听取工作汇报时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在这次集体学习时,总书记深刻指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是我们党坚持“两个结合”、着眼“两个大局”,深刻总结国内外民族工作经验教训,深刻洞察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趋势,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从“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拓展成为“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是党中央对民族地区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对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要求的进一步升华。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贯穿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过程,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切实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深刻理解“立足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建设”的重大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构建科学完备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建设,是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创新中国特色民族理论体系的根本支撑,是摆脱西方民族理论思想和话语体系影响的关键举措。中华民族共同体不是“想象的共同体”,而是历史必然和历史事实。从历史角度认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是树立正确民族观的基本路径。加强理论体系建设,必须立足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遵循中华民族发展逻辑,必须重视历史逻辑;形成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必须以史料体系为基础。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必须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要坚守马克思主义这个魂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个根脉,遵循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科学揭示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道理、学理、哲理。

深刻理解“着眼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不断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大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集体学习时阐明了“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与“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关系。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是实现各民族人心归聚、精神相依的战略任务。在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创造了悠久的中华文明和灿烂的中华文化,形成了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共同体。从党的民族工作来看,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必须顺应中华民族从历史走向未来、从传统走向现代、从多元凝聚为一体的发展大趋势。中华文明突出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塑造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血脉相连、不可分割的中华民族共同体。要深刻理解把握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牢固树立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认同,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奠定坚实的精神和文化基础。

深刻理解“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集体学习时阐释了“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中华民族大团结”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关联。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顺应社会发展趋势,有利于各民族实现共同富裕、共建共享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总书记深刻指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进程,必然是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的过程,必然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过程”,“必须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把推动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共同奋斗,作为新征程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团结”与“进步”的关系,明确了民族工作在新征程上的使命和任务,明确了民族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的定位,为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要广泛深入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团结”,以“团结”促“现代化”,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深刻理解“讲好中华民族故事,大力宣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大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集体学习时对讲好中华民族故事提出明确要求。民族工作是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工作,涉民族宣传做得好不好,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形象。多年来,由于一些国家在国际舆论场的霸权垄断,我国涉民族外宣在国际舆论中仍然存在“有理讲不出、讲了传不开”的现象,主动设置议题和引导舆论存在欠缺,尚未形成以我为主的话语体系和叙事体系。必须坚定“四个自信”,积极主动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中华民族的历史、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中华民族同世界各国人民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美好愿景。要创新涉民族宣传的传播方式,丰富传播内容,拓宽传播渠道,讲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故事,讲清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各民族共同发展进步的可靠保障,讲清楚中华民族是具有强大认同度和凝聚力的命运共同体,讲清楚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所具有的明显优越性,巩固“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局面,营造良好国际舆论环境。

深刻理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的重大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集体学习时的这一重要论述,体现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的内在要求。加强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是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要推进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在全社会形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良好氛围,凝聚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 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提出的多项任务,与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部署的重点任务一脉相承,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全国民委系统将切实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主责主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着力构建科学完备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持续深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研究阐释,推动党的创新理论走深走实、入脑入心。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为牵引,深化民族领域基础理论和重大现实问题研究。加强中华民族历史研究,推进《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史》编纂,引导各族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学科建设,加快民族类学科调整。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概论》等教材广泛使用。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考核测评指标体系,进一步提高相关智库平台建设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着力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在各民族群众中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引导各民族始终把中华民族根本利益放在首位,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精心打造一批具有中华文化底蕴、充分汲取各民族文化营养、融合现代文明的书籍、舞台艺术作品、影视作品、美术作品,在增强对中华文化认同的基础上,推动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动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推出一批体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和中华民族共同性的文艺精品、文创产品、文博展品,有形有感有效做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

着力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进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推动实现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以“互嵌”为导向,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丰富和拓展“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计划”、“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平台载体。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突出公平性和精准性,稳慎开展民族政策法规调整完善工作,研究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不断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组织开展好共同现代化试点,助力民族地区把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打好“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的组合拳。加强新时代安边固边兴边工作,让各族人民实实在在感受到共同富裕在行动、在身边。

着力讲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故事。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讲团,深入各地开展示范宣讲。推动政策语言、学术语言转化为群众语言、外宣语言,做好中华民族共同体体验馆项目更新轮展,不断优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文物古籍展展陈,充分展现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发展的历史脉络。在国际传媒舞台发声亮剑,把握主动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际传播特点的民族外宣话语体系。加大“请进来”和“走出去”力度,针对国外专家学者、媒体记者、文化人士开展多形式的交往交流,积极构建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内外发动、整体推动的中华民族文化宣传工作新格局。

着力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决防范和抵御“三股势力”的渗透。进一步规范涉民族方面出版物的出版审核。强化民族工作监督指导,及时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案事件。重点加强对互联网涉民族类话题和舆情的引导,推动互联网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最大增量,坚决守住民族领域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王沪宁广西调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切实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

来源:新华社南宁5月8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王沪宁6日至8日在广西调研。他表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坚定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切实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

王沪宁来到崇左市江州区第一小学、新和镇卜花村和制糖企业,防城港市十万山瑶族乡木排村、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港口码头、民营企业调研,了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校园进农村进企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生态保护、乡村振兴、群众生产生活等情况。他表示,广西是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落实到经济、教育、就业、社区建设、文化建设等各项工作中,抓实抓细、抓常抓长、久久为功,使之深深扎根八桂大地。在南宁,王沪宁来到广西博物馆、广西民族大学、青秀区凤岭北社区调研。他表示,广西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历史悠久,要坚持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加强对考古实物、文化遗存、史料史实的挖掘利用,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基础性问题研究,从中华民族共同体高度把握历史叙述权和话语权。

调研期间,王沪宁表示,广西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扎实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的良好局面巩固发展。要有形有感有效抓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坚持用共同理想信念凝心铸魂,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建设,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宣传教育,推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施新时代兴边富民行动,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要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王沪宁还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机关、防城港市政协机关调研,看望在南宁的全国政协委员及政协机关干部。

石泰峰、王东峰一同调研。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 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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